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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荔浦逾期未检验机动车的公示(附小型汽车名单)
来源:荔浦警视 时间:2024/8/24

关于对逾期未检验机动车的公示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4号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的有关规定,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通过电话、发函、上门走访、互联网公示等方式对荔浦辖区及外县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1月31日前的小型汽车(详见名单)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机动车检验的予以公示。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第(四)点的要求公示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30日内办理相关业务。如逾期未办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向荔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773-7230082。

荔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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