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对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实行有奖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500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禁种铲毒,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主动监督举报,坚决遏制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护航建设绿色无毒、健康和谐的幸福家园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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